污染属于哪种侵权类型行为?


污染行为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中的环境污染侵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造成污染的一方通常被称为污染者,受到损害的一方则是受害者。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河流被污染,进而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或者使渔民养殖的鱼类死亡,这就是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情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明确了污染者的侵权责任,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污染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环境污染侵权有其特殊性。一般侵权行为通常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也就是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但环境污染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导致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即使工厂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污措施,但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确实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仍然要承担责任。 此外,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也与一般侵权不同。在一般侵权案件中,通常由受害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减责情形,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因为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很难掌握专业的技术和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