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环境污染的罪名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刑法中,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罪名主要规定在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罪名。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是指这种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对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比如导致土壤污染无法耕种、水源污染影响居民用水等情况。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将境外固体废物非法引入国内进行处置的行为,因为境外的固体废物可能含有各种有害物质,随意处置会对我国的环境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强调的是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另外,还有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该罪名主要是从海关监管角度,打击逃避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走私行为。 最后,还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罪名针对的是相关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因为他们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可能会使得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