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原告人是谁?
我遇到了一起环境侵权事件,周边的工厂排放污水,对当地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不清楚在环境侵权案件里,谁有资格作为原告去起诉,是受到直接影响的居民,还是有其他主体也能成为原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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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明确原告人是谁至关重要,这涉及到谁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首先,受到环境侵权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个人的人身、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到损害,那么这个人就拥有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就能够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例如,工厂排放废气导致附近居民身体不适,居民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工厂。 其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环境侵权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社会组织提起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比如,某个环保组织发现某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情况下也能作为环境侵权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职责,确保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维护环境权益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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