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每天都排放刺鼻的废气,周围的空气和土壤感觉都受到了影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像这种情况是不是构成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呢?我很关心这个问题,也想为保护环境出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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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首先要判断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对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处理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才有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次,要确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这些物质通常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大的危害。例如,重金属汞、镉、铅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都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最后,必须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等多种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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