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污染环境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当某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司法机关会对其进行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首先,在行为方面,根据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比如在水源地排放有毒化学品,这对人们的饮水安全会造成极大威胁,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极大,达到一定数量就会被追究。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这是从污染物超标程度来衡量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这种故意逃避监管的污染行为性质恶劣,也是重点打击的。 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行为的严格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这里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总之,这些标准从不同方面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了界定,以维护环境安全和公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