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在法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他们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出来代表大家进行诉讼的人。比如在一些集体诉讼中,几百个消费者因为购买到有问题的商品要起诉商家,不可能几百个人都直接参与到诉讼的每个环节,这时就会推选几个代表来进行诉讼,这些代表就是诉讼代表人。而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比如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就是典型的诉讼代理人。 在产生方式上,诉讼代表人是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而诉讼代理人的产生通常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委托产生的,如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就成为其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如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其法定代理人就是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地位方面,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之一,他不仅代表其他当事人进行诉讼,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他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参与诉讼。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除了一些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外,一般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而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超越权限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权限范围上,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对广泛,他可以行使当事人的一些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重大事项需集体决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一般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活动,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则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