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一样吗?


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是不一样的。 首先,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授权,或者是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打个比方,在一个刑事案件里,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决定找某个律师为自己辩护,也可能是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但刑事代理就只能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来授权。 其次,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辩护,不会受被告人的约束。这意味着辩护人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判断来为被告人辩护,不一定要完全按照被告人的想法。而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要依照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活动。也就是说代理人得听被代理人的安排。 再者,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简单说就是反驳控方的控诉,努力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这样他们就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帮被代理人争取应得的利益。 然后,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这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 另外,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都没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还有,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就算有所谓的授权,也只是让辩护人能参加诉讼而已。但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什么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必须由被代理人授权决定。 最后,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在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概念: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