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他们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的就是这些具备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实施的该类犯罪行为。例如,某县土地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他就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会损害国家利益,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比如,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接受他人贿赂后,故意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国有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对其出让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破坏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例如,低价出让土地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情节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不按照正常的价格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出让国有土地。“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大、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较大等情形。例如,某官员违反规定,将大量国有土地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出让给某企业,导致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要件时,才能认定构成此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