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次,存在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比如医生为患者进行手术、开药等都属于医疗行为。 再者,患者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人身损害包括身体损伤、疾病加重、残疾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失则包括医疗费用的增加、误工费等。比如因为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原本可以治愈的疾病变得难以治愈,或者额外增加了很多医疗费用。 然后,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患者的损害事实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等手段来确定。例如,医生错误用药导致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这种不良反应与错误用药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患者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患者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是一种过失的表现。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