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缓刑的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污染环境罪中,要适用缓刑,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要综合多方面来判断。比如污染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环境污染,还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污染的范围大小,是局部的小范围污染,还是涉及较大区域的污染;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少量的一般污染物,还是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等。如果只是偶尔、小规模地排放了一些污染程度相对较低的物质,且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那么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通常体现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后果,如积极参与环境修复、赔偿相关损失等。比如,主动提供污染治理方案,出资对受污染的区域进行清理和修复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考察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动机和原因等。如果犯罪分子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受到他人误导等原因导致,且在案发后有明显的改过自新的表现,那么可以认为其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司法机关会征求社区居民、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如果社区居民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表示理解和接受,且不会对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干扰,那么就满足这一条件。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所以,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么犯罪分子想要获得缓刑就比较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