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那些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比如,在一个企业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该企业进行赔偿,企业的负责人如果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就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执行,就不构成此罪。例如,某人因为遭遇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其无法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 然后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拒不执行,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最后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比如,明明有财产却故意转移,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就属于这种情况。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