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比如普通的公民、企业员工等,只要实施了符合该罪构成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要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窝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是军人但并不知道其是逃离部队的,就不构成此罪。比如,张三收留了一个自称迷路的人,后来才知道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张三在不知情时的收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在战时,部队的兵员管理对于保障作战胜利至关重要。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会破坏部队的正常兵员管理,影响部队的战斗力。例如,在战争期间,一些军人擅自逃离部队,而有人为他们提供藏身之处,这无疑会对部队的作战计划和人员调配造成干扰。我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强调了维护部队正常秩序的重要性,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些法律精神。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窝藏”是指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部队的查找。“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窝藏多名逃离部队军人的;多次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的;因窝藏逃离部队军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等情况。《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