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有哪些情形?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这种情况比较直观,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的公款拿出来给自己或者亲朋好友等个人使用。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挪用单位公款给自己的朋友做生意周转,这就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这里强调“以个人名义”,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不是以单位的正常业务往来等正规途径,而是以自己个人的身份把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比如,某国企领导张某,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单位公款借给一家民营企业使用,这就符合该情形。 第三种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个人决定”意味着不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等正规程序;“以单位名义”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单位的行为,但关键在于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例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李某,个人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一家企业,同时企业承诺给李某一定的好处费,这就属于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对于“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等关键要素,也都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界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个人名义”包括在单位的借款合同上以个人名义签字等;“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总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不同情形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挪用公款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也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监督和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