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这几种情况,不同情况对应的程序不同。 对于过错性辞退,也就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相应过错。比如,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证明该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过的,且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该制度的行为。 非过错性辞退则是指劳动者本身没有过错,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要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