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哪些法定情形?
我在一家企业上班,最近公司说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感觉我也有可能在名单里。我想知道企业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话,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法定情形呢?我担心公司随便找个借口就裁人,侵犯我们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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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不过,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能随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迹象,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重整程序时,为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竞争力,可能需要进行裁员。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比如企业订单大幅减少、资金链紧张等情况,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此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可能会导致部分岗位不再需要,在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解决问题时,可进行裁员。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此外,即使企业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进行经济性裁员,也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企业在经济困难时的用工灵活性,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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