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有哪些?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给特定组织的钱,一般不用交税。
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这些费用和基金是企业代政府收取且纳入财政管理的,所以也属于不征税收入。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部分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予了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的权力。
另外,依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 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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