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特点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设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活动是否需要许可进行规定的过程。它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法定性。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这意味着,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设定的行政许可都是无效的。例如,某市政府自行出台文件设定一个行政许可事项,若该事项不在上述法定设定范围内,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是合理性。设定行政许可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比如,在一些行业准入许可的设定上,要考虑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不能盲目设置过高门槛阻碍市场活力,也不能过低标准而损害公共利益。 再者是必要性。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如果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或者事后监管等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比如一些一般性的商品交易活动,市场自身能够有效调节,就无需行政许可来干预。 最后是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性。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例如,在企业申请行政许可时,不能因为企业的规模大小、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的这些特点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保障了行政许可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