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补交以前年度税费产生滞纳金的分录怎么做?

我公司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费,同时产生了滞纳金。我不太清楚在会计上该如何做分录,不知道相关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是怎样的,怕做错影响财务数据。希望能了解具体的分录做法以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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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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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中,补交以前年度税费产生的滞纳金分录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来进行。首先,我们要明白滞纳金是企业因未按时缴纳税费而产生的一种额外支出,它不属于正常的经营费用,通常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补交以前年度税费时,假设是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比如补交增值税,应做如下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这一步是调整以前年度少计的税费。 对于滞纳金部分,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 - 税收滞纳金,贷:银行存款。这里将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是因为它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失。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滞纳金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 缴纳以前年度税费时,分录为: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或其他税种),贷:银行存款。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借方余额,分录为:借: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是贷方余额,则做相反分录。这样就完成了补交以前年度税费及滞纳金的整个会计分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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