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包括什么?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举证原则。 首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但在环境民事诉讼里,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原告(受污染损害的一方)起诉被告(造成污染的一方)要求赔偿,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原告受到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比如,工厂排放污染物,附近居民起诉工厂要求赔偿因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工厂就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放行为和居民的健康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是原告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虽然是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并非完全不用举证。原告需要证明存在环境污染的事实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例如,原告要拿出环境受到污染的证据,像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水被污染了;还要证明自己身体出现了不适症状等损害情况。 再者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很难精确证明,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有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被告能反证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某一区域内,工厂排放的废气含有某种有害物质,该区域居民出现了与该有害物质相关的疾病,就可以先推定废气排放和居民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工厂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是优势证据原则。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当双方提供的证据都有一定的证明力,但都不充分时,法院会根据证据的优势来判断。也就是说,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更能让法官相信其主张,法院就会倾向于支持哪一方。这一原则有助于在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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