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是怎样的,对民法通则第124条有什么修改建议?


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是指当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以及对《民法通则》第124条的相关情况。 环境侵害民事赔偿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环境侵权行为。这指的是加害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像工厂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气等有害物质,对周边的水、空气等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有相关规定,环境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 其次是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既包括对他人人身健康的损害,比如因吸入被污染的空气导致呼吸道疾病;也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例如农作物因受污染的水灌溉而减产绝收。《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就涵盖了因环境侵害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损害。 再者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损害后果是由环境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因为环境侵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不过《民法典》也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原《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将承担环境侵权责任限定在“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虽然没有违反国家具体规定,但实际上造成了环境侵害和他人损害的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民法典》已经对环境侵权责任有了更为完善的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不再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导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规定更加符合环境侵权责任的本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