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是怎样的?


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指的是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加害人(也就是造成污染的一方)用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比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污染发生,且加害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加害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不过,加害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范和补救义务。 其次是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加害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加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是故意让自己遭受污染损害,比如受害人故意进入已明确标注有污染危险的区域并因此受到损害,那么加害人可免除责任。 还有第三人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甲工厂的排污设备被乙恶意破坏,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他人损害,此时甲工厂若能证明是乙的过错导致污染发生,那么甲工厂可在承担责任后向乙追偿,并且在面对受害人索赔时以此作为抗辩。 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不必然免除侵权责任。即使加害人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如果仍然造成了他人损害,依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环境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总之,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的。在实际纠纷中,加害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抗辩事由,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受害人也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