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含对间接损失的赔偿?


在探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和间接损失。环境污染侵权指的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不是现有财产的直接减损,而是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间接损失必须是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所直接导致的。也就是说,两者之间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由于企业排放污水导致周边鱼塘的鱼死亡,养殖户不仅遭受了鱼死亡的直接损失,还因为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鱼产品而损失了预期的利润,这种预期利润损失就是间接损失,且与企业的排污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间接损失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所谓合理预见,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类似情况下能够预见到该损失的发生。如果损失过于遥远或者过于不确定,通常是难以获得赔偿的。比如,在上述鱼塘案例中,养殖户因为鱼死亡而失去了原本计划扩大养殖规模的机会,但是这种机会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就要看其是否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 最后,受害人需要对间接损失进行举证。这就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财务报表、合同、市场分析报告等,来证明间接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数额。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间接损失赔偿的风险。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的,但需要满足因果关系、合理预见和举证等条件。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受害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