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归责是怎样的?


环境侵权归责是指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依据何种标准和原则来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关键问题,对于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在我国,环境侵权归责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主要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环境侵权往往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和累积性,受害者很难证明污染者的主观过错。而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一旦发生,往往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损害,影响范围广泛。因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促使污染者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不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绝对。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此外,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也可能成为免责事由。 在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确定。为了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我国法律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而侵权人则需要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环境侵权归责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考虑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平衡受害者和侵权人的利益,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