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物基本信息条款** 货物的品名和品种需要明确规定,因为仓储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保管方需在合同期满时将原货物完好归还存货方。同时,要确定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包装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前提下,由当事人议定。 **二、货物验收条款** 需明确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保管方一般验收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货物信息以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验收资料为准。 **三、货物保管条款** 规定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不同货物因自身性质可能需要特殊保管条件或方法,例如易燃、易爆物品需要特殊的防火、防爆措施等,所以合同中需明确这些条件和要求。 **四、货物进出库条款** 明确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比如存货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保管方入库,保管方也应按约定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存货方出库,运输方式也要提前协商确定。 **五、货物损耗条款** 确定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方式。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中因自然因素、货物本身性质和度量衡误差等不可避免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对于实际损耗超过或未超过标准的情况,要明确经济责任划分和实物处理方法。 **六、保管费用条款** 明确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等。计费项目按仓储保管部门标准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通常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七、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 划分双方责任并规定违约处理方式。例如保管方不能按合同接货、交货,存货方不能按合同入库、出库等,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八、合同期限条款** 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货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不规定期限,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此外,还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