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的法律特征:
首先,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只要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存储货物。例如,双方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就仓储事宜协商一致,合同此时就已经成立了。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其次,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重要标志。也就是说,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条件,并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比如专业的仓库运营企业,它们有专门的仓库、装卸设备等,能够提供专业的仓储服务。
再者,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给保管人储存的对象必须是可以移动的财产。像各类生活用品、生产原材料等都属于动产范畴,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然后,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所谓双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要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则要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有偿则表明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最后,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是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出具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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