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管合同自什么时候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来说,保管合同通常属于实践合同。这意味着,仅仅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要把需要保管的物品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会成立。打个比方,你要把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给朋友帮忙保管,光和朋友口头说好了或者写了个协议还不行,只有当你真正把物品交到朋友手上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才成立。
不过,如果双方事先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比如双方约定,只要签订书面协议,保管合同就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那么这种情况下,签了协议保管合同就成立了 。
这里还涉及到诺成合同的概念,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不同,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而保管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是实践合同,要以保管物交付作为成立要件。
此外,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前提也是当事人没有另外不同的约定。这是对保管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 。总之,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一般是保管物交付时,有约定的从约定,存在特殊情况的按特殊规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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