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有合伙人的出资?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但是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设立这种企业有什么要求。听说需要合伙人出资,想确认一下是不是真的,以及这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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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需要有合伙人的出资的。普通合伙企业,简单来说,就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见,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所以,合伙人的出资不仅是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必要条件,而且在出资形式、评估作价以及出资义务履行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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