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性骚扰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我遭遇了性骚扰,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但不清楚具体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我只知道人证、物证这些大概的类别,像聊天记录、现场的监控视频这种算不算有效证据呢?还有没有其他类型的证据是法律认可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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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骚扰证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性骚扰起诉案件中,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它能够帮助法官了解事情的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类有效证据: 首先是物证,它指的是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比如说被撕破的衣物、带有骚扰者体液的物品等。这些物品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性骚扰行为可能发生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物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其次是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与骚扰者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中包含的言语骚扰内容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此外,书面的道歉信、保证书等也可能成为书证。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书证也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目睹性骚扰发生过程的人所提供的证言,能够从第三方的角度还原事件经过。不过,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证言应当真实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视听资料同样不可忽视。像现场的监控录像、录音等,能够直观地记录下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过程。如果您在遭遇性骚扰时用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或录了音,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电子数据在现代社会也越来越重要。除了前面提到的聊天记录、邮件,社交平台上的互动信息、骚扰者发送的语音消息等都属于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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