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我家里有人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这个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怎么执行的。想了解一下它的执行程序是怎样开始的,执行过程中有哪些规定,以及执行结束又有什么手续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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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执行程序。 首先是执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接着是执行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多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政治权利,罪犯重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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