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型行政不作为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纯粹型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律领域是一个较为关键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界定和构成要件。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纯粹型行政不作为。简单来说,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而纯粹型行政不作为,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明确提出的合法申请,本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回应和处理,却没有任何实质行动或作出明确决定。 从法律角度看,纯粹型行政不作为的界定需要从行政主体的职责和相对人的申请两个方面考量。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职责,这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的职责。当相对人按照规定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工商部门就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接下来看看其构成要件。 第一,行政主体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这是构成纯粹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这些义务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等一系列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这些义务。 第二,行政相对人提出了合法的申请。相对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行政主体提出明确的申请。申请的事项必须是行政主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行政主体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行政主体具备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如果行政主体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则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例如,发生自然灾害导致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被破坏,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定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时间限制。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或处理,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超过二十日行政机关仍未作出决定,就可能构成纯粹型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界定纯粹型行政不作为需要综合考虑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期限等因素。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就可以认定行政主体存在纯粹型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相对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