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后,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变差,我想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但我不知道行使不安抗辩权需不需要通知对方,不通知的话会不会有啥后果,所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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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主要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通知对方。这是因为,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义务,会直接影响到另一方的权益。如果不通知对方,对方可能并不知晓先履行方暂停履行的原因,会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对方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要程序。通过通知,后履行方可以了解先履行方暂停履行的原因,并且有机会提供适当的担保来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先履行方不通知对方就擅自中止履行,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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