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返还定金吗?


在探讨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需要返还定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和定金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的一方可能没法履行合同了,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这边的义务。定金则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即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关于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定金是否需要返还呢?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从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此时若对方不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后履行方的原因导致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解除后,双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定金应当返还给给付方。 但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就行使所谓的“不安抗辩权”,擅自中止履行合同,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按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情形,否则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总之,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定金是否返还,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