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能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杀人意图但未成功,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这种情况下对其行为的定性存在疑惑。比如在打架冲突中,一方本想杀害对方却未成功,造成对方受伤,不清楚这种情形到底该按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来判定,想了解具体的区分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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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侵害客体来看,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比如某人故意打伤他人肢体,使其身体机能受损,这侵犯的就是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即犯罪人主观上是希望剥夺他人生命,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得逞。例如,甲持刀刺向乙,想杀死乙,但乙躲避及时只受了轻伤,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其目标是乙的生命。 其次,犯罪目的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想要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例如,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将另一方打伤,其目的只是让对方受伤,并非要其性命。而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最后,从构成条件来说,故意杀人未遂即使没有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比如,犯罪人开枪射杀他人,因枪支故障未击中目标,依然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故意伤害未遂,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只有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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