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形成的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该劳动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例如,小张入职一家小公司,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张正常上班,公司也按月给他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比如,老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续签,但老王依旧正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反对,工资照常发放,这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另外,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单位,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发包方是工程的最终受益方,且对工程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所以劳动者与发包方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后,企业被兼并、收购、分立后,原有劳动者仍留在企业继续工作,虽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新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的这些变动不影响劳动者与新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 总之,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接受了该劳动并支付报酬等客观事实。劳动者在遇到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