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时农民享有哪十六项权利?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确实享有多项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农民可能享有的十六项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应得到尊重和合理补偿。
二、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一规定让农民能够提前了解征地情况,为后续决策做好准备。
三、调查结果确认权。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农民对土地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有参与确认的权利。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这给予农民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五、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有权知晓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六、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民有权了解这些补偿的分配情况,保障自己的应得利益。
七、安置补助费支配权。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八、征地补偿标准异议权。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为农民提供了对补偿标准不满时的救济途径。
九、拒绝交地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收土地的,或者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十、获得补偿安置权。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民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
十一、社会保障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十二、监督举报权。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十三、房屋拆迁补偿权。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十四、土地复垦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十五、剩余土地继续耕种权。如果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有剩余土地可供耕种,农民有权继续在剩余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十六、依法获得安置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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