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被安排在妇女节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加班费?
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今年三八妇女节时赶上生产旺季,没安排女职工庆祝活动也没放假,全体女职工正常工作。现在部分女职工提出公司应支付300%加班工资,公司很困惑,到底这种情况要不要付加班费呢?想了解相关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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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被安排在妇女节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加班费,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妇女节(每年3月8日),妇女可享受半天的带薪休假,这里的适用对象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女员工。 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然而,如果妇女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女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例如,若某年3月8日刚好是周日,单位安排女职工上班,这种情况就需要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如果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妇女节当天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长,超出部分也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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