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权益?
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权益是指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性的特殊保护。以下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经期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简单来说,就是在生理期,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太冷、太累、太高的工作,要保障女职工在经期能有相对舒适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其次是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意味着,怀孕的女职工不用担心因为怀孕而被单位降薪或者辞退,而且怀孕后期单位不能让她们加班或者上夜班,还得给她们产检时间。
再者是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 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并且有相应的经济保障。
最后是哺乳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使得女职工在哺乳期能够有时间照顾婴儿,同时单位也不能随意增加她们的工作负担。
总之,法律从多个方面对女性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女性职工要了解这些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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