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查时将报废资产列入可用资产属于什么行为?
我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有同事把报废资产列入了可用资产里。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想知道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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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资产清查时,将报废资产列入可用资产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从会计和财务法规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指的是故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信息,通过隐瞒或歪曲真实的财务状况来误导相关利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而将报废资产列入可用资产,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属于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 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通常会有明确的资产管理和清查制度,其目的是保证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以便合理安排资源、进行决策等。把报废资产错误列入可用资产,会影响公司对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配置,干扰正常的经营决策。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涉事人员可能会面临内部纪律处分,比如警告、罚款、降职等。 从更严重的层面讲,如果这种行为是为了达到特定的非法目的,比如骗取贷款、逃避纳税义务或者虚增业绩等,还可能触犯刑法。例如,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虚增资产,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为了少缴税款而隐瞒资产报废情况,可能构成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的相关内容。总之,将报废资产列入可用资产是一种不当且可能违法的行为,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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