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关键问题,这关系到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不同情形下的管辖法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这一条并非直接针对离婚诉讼,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有连接点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原则。 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具体管辖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乙两人在上海结婚,之后定居美国,若甲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向上海的法院或者甲乙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情况二: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比如,甲居住在国内北京,乙居住在美国,不管是甲起诉乙,还是乙在美国起诉后甲又在北京起诉,北京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情况三: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和乙都是中国公民,在英国工作但未定居,若甲要起诉离婚,可以向甲或乙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情况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华侨丙丁在广州结婚后定居法国,法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那么丙丁可以向广州的法院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情况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华侨戊己在德国结婚并定居,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戊己可以向一方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或者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总之,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纠纷时,应仔细分析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