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传销活动罪是如何构成的?


集体传销活动罪准确来说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要件**: 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该罪主要追究的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以及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于一般参加者,通常是不予追究的。比如,一个传销组织中,负责组织、策划整个传销活动的头目,以及那些频繁劝说他人加入的核心成员,就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实施的传销行为是被国家法规所禁止的,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执意实施这种行为,并且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例如,某些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参与者财产受损、扰乱市场秩序,却依然为了赚取巨额利润而继续组织传销活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一系列问题,会对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造成侵犯。比如说,一些传销组织通过欺骗手段让参与者缴纳大量费用,这就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传销活动的泛滥也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传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例如,一个传销组织涉及的金额巨大,发展的人员众多,并且采用了胁迫、欺骗等恶劣手段,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