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单位发生工伤并申报后,另一个单位能否缴纳工伤保险?


在探讨另一个单位能否为在原单位已发生工伤并申报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于在原单位发生工伤并申报的情况,新单位能否缴纳工伤保险,关键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果职工与新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那么新单位就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这里并不因为职工在原单位有过工伤申报记录而受到影响。 例如,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完全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然后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此时新单位就有责任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即使该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伤后续仍可能有一些处理事项,但这并不妨碍新单位履行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然而,如果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完全解除,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复杂情况,可能会在工伤保险缴纳方面出现一些特殊问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目前在部分地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缴纳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有些地区是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下,两个单位都可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而有些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总体原则还是以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为判断依据。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只要与另一个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该单位就能够且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不受职工在原单位工伤申报情况的影响。但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