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才可在补缴工伤保险后申请支付吗?
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确实是新发生的费用才可在补缴工伤保险后申请支付。
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在实体上要求及时和足额,程序上要求登记和缴费,符合保险法律的一般原理。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 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补缴前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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