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新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处理?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新发生的费用”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会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具体如下:
对于因工受伤的情况,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例如,职工甲之前工伤,单位后来补缴工伤保险,之后甲因该工伤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的康复费,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因工死亡的情况,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如职工乙因工死亡,其家属在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新产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是《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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