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涉外离婚程序是指涉及到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等的离婚手续办理流程。一般来说,涉外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是诉讼离婚。如果涉外婚姻的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可能会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法律等方面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程序。例如,在送达方面,如果被告在国外,可能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适用法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总之,涉外离婚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办理涉外离婚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