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鉴定已完成,单位有权推翻吗?

我之前受了工伤,已经完成了工伤鉴定。但现在单位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说要推翻这个结果。我不太清楚单位有没有这个权利,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单位是否能推翻已经完成的工伤鉴定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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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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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伤鉴定完成后,单位在一定情况下是有途径尝试改变鉴定结果的,但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推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鉴定的概念。工伤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待遇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单位如果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是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的。 然而,再次鉴定并不一定会改变原鉴定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组,依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评定。再次鉴定结果可能维持原结论,也可能作出不同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随意推翻已完成的工伤鉴定。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原鉴定结论就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应当按照该鉴定结论为工伤职工落实相应的待遇。如果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伤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完成后,单位有一定的途径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最终结果仍需依据再次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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