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中,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而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问题,涉及到该由哪个法院来处理相关的离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涉外婚姻离婚管辖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打个比方,小张和小王是中国公民,在国内结婚后定居美国,当他们要离婚时,美国法院因为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而不受理,那么他们就可以向国内他们结婚的地方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若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小李和小赵在英国结婚并定居英国,英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而不受理,那么他们可以向一方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比如,小陈居住在国内,他的配偶小孙居住在国外,不管是小陈还是小孙先提起离婚诉讼,国内小陈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力来处理这个离婚案件。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小吴和小周都在国外但还没有定居,小吴要起诉和小周离婚,那么小吴或者小周原来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这个案件。 涉外婚姻离婚管辖的规定,是为了明确不同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离婚诉讼能够在合适的法院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