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新入伙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是否需要承担?


在探讨外国新入伙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在合伙债务问题上,若涉及外国合伙人,一般会遵循相关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者合伙事务主要发生在中国等情况下,通常会适用中国的合伙企业相关法律。 对于新合伙人入伙前的债务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的“新合伙人”并没有区分是中国合伙人还是外国合伙人,也就是说,外国新入伙合伙人同样要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谓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合伙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为当新合伙人入伙时,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会发生一定变化,债权人基于对整个合伙企业的信任进行交易,如果新合伙人不承担入伙前的债务,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外国新入伙合伙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过,新合伙人在承担了入伙前的债务后,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