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市场上有些大公司声称是行政机关强制他们这么做的,然后实施了一些像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我不太明白这算不算是垄断,也想知道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到底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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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垄断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是一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其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是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垄断协议,就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强制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协议。比如,行政机关要求几家同类企业统一提高产品价格,这种行为就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 其次,强制经营者进行经营者集中也是一种表现。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可能会强制一些企业进行合并,以形成市场优势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如果这种集中排除、限制了竞争,就属于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的垄断行为。 再者,强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较为常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行政机关可能会帮助某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例如,强制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总之,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反垄断法》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以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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