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够被申请强制执行吗?


住房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被申请强制执行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国家政府设立的制度,是职工个人和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个人合法财产 。 从法律依据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不过,住房公积金具有特殊性,它是专款专用的基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执他字第14号函中明确,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这些条件,同时又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时,法院就可以对其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个人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