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形式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状态。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单位干活,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双方有实际的劳动行为,却没签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基于此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比如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疏忽,在招聘员工后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员工已经开始在单位工作,单位也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比如,一家小餐馆招聘服务员,没有签订合同就让其开始工作,按月给服务员发工资,这就属于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当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合同,但劳动者依旧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继续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例如,小王与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没有和他续签,但他还是像往常一样上班,公司也正常给他发工资,此时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在一些行业或工作场景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是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按照口头约定为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这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比如,一些临时性的建筑小工,包工头和工人口头说好工作几天,每天给多少钱,工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这就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虽然没有书面合同的明确约束,但劳动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